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
【字体: 小 中 大】 2021年04月07日 点击:次 |
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保证申请人合法、合规使用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农村商业银行(乙方)与申请人(甲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 用个人密码、指纹、账号、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个人重要信息,切勿将个人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以防存款被他人冒领或造成其他损失。凭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进行交易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自身原因导致的密码泄露、操作失误及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或协议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申请签约智e 联,开通短信通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应为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承诺提供签约的手机号码的真实、有效并为本人使用。 2.乙方通过106980096668 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动账提醒及交易类相关短信通知服务, 营销、贷款、客户关怀相关服务使用106353596668 服务号码,不会通过其他服务号码向客户提供服务;甲方使用短信服务要将短信发送到指定服务号码。 3.甲方签约短信通业务功能可选择包月或按条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乙方服务价格公 示。短信通服务的扣费方式为每月月底从甲方主账户中对上一月的短信通服务费进行扣费。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手机及手机号码,使用甲方手机号码进行的短信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转借、转让、出租手机或其他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手机脱离甲方控制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手机非依主观意愿导致的脱离自身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遗失、被窃、被骗、被抢等),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或手机银行APP办理撤销短信通业务手续;甲方手机脱离自身控制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5.凡因不可抗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网络故障、手机信号等)等,造成 甲方交易成功而未收到账户变动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签约成功后,如因本人手机(包括但不限于不在服务区或手机关机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业务发生后无法收到短信提示,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申请签约电话银行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话银行是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等接入方式,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为客户 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投诉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 2.甲方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668(公务卡服务拨打 400-88-96668)。因甲方拨打其他电话,造成甲方信息泄漏和资金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签约电话银行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乙方任意营业网点柜面签约,二是通过手机银行网银签约,三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服务功能签约。 4.甲方自助签约电话银行,只能办理查询类交易;账务类交易,如转账、缴费等,需 通过账户所属的乙方营业网点柜面签约。 5.甲方电话银行密码应注意保密,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更换,对凭电话银行密码办理的 业务,乙方均视同甲方本人办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密码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电话银行密码的更改、重置和解锁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功 能进行密码设置;另一种是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密码设置。 7.甲方每次使用电话操作后,放下电话应再重新按任意数字键,防止他人在使用过的电 话上获取资料。 8.甲方办理电话银行转账业务的,电话银行渠道单笔和日累计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5 万元。 第五条 甲方申请签约个人智e 通电子银行(以下简称智e通)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智e 通是指通过移动终端、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向客户提供查询、转账、贷款、 缴费和支付结算等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除查询、缴费服务默认开通外,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开通智e 通转账功能。 2.甲方办理智e 通业务可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sdnxs.com 或www.sdrcu.com),也可通过APP Store、安卓市场下载手机银行APP,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 3.甲方通过智e 通办理转账业务时,单笔和当日累计转出金额不超过设定的转账限额。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智e 通登录名、密码、指纹、短信验证码及数字证书等重要信 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5.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 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动态令牌、数字证书或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 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智e 通 登录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证书补发、替换或登录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使用乙方智e 通服务,应按照乙方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8.甲方使用智e 通办理业务后,应及时清理上网痕迹,以保证资金安全。 9.甲方办理智e 通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 时遵守。 10.对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 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智e 通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11.乙方根据甲方的智e 通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智e 通登录名、密码、短信验证码及数字证书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相关业务的有效凭据。 12.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智e 通业务指令,不承担责任: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因通讯中断、系统故障等乙方难以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13.甲方使用的智e 通交易限额以乙方公示限额为准。甲方未设定限额的按乙方标准执 行;甲方可自助调低交易限额;若甲方调整限额高于乙方限额的,按乙方相关限额调整办法执行。 14.乙方对智e 通转账类交易采用双因素身份认证,一是甲方知晓、注册的客户名称及 密码;二是甲方持有、特有并用于实现身份认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纹、人脸等个人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网上支付业务是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为乙方银行卡客户提供的通过非银行支 付机构账户购买商品支付货款的一项电子支付业务。开通本服务,甲方需将其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与其在乙方的银行卡进行绑定,可凭本人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信息完成在线支付。 2.甲方凭银行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可通过登录乙方个人智e 通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签约。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签约银行卡、密码、手机、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支付密码和数字证书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4.甲方进行网上支付时,应在乙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内。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修改最高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 5.甲方进行网上支付时,必须保证签约账户状态正常,且银行账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的合计余额不低于支付金额。 6.若甲方认为通过乙方网上支付功能办理的交易存在争议,甲方应于20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复印件、本人声明,相关材料均由甲方本人签字。如果甲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有效报案回执。 第七条 甲方可持申领的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借记卡电子现 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取现,只可用于小额支付交易。借记卡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记录信息为准,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借记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 为,因银行卡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申请签约借记卡自动转账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借记卡自动转账是指客户办理自动转账服务签约后,在满足签约的转账条件时,系统 自动进行的转账处理。 2.客户申请借记卡自动转账签约时,除活期转活期(转账金额固定、转入余额固定或转 出余额固定)签约可实现卡内账户转卡外账户功能,其他签约服务项目只能在卡内各子账户之间进行转账,且活期转整存整取(保留余额固定)与活期定额转整存整取服务项目不能同时签约。 3.客户申请自动转账签约时,设定的转出账户应为持卡人本人借记卡内账户,转入账户 可为他人账户。 4.客户申请自动转账签约时,设定首次转账日期不能为签约日当天,可为签约日后任意 一天。 5.借记卡内非正常状态的账户(挂失、冻结、质押、销户等状态),不能办理自动转账 服务签约。 6.客户自动转账签约的转入账户为非本地市我行账户或他行账户的,系统自动对转账时产生的手续费进行扣收。 第九条 甲方申请签约借记卡ATM 转账业务功能,应遵守以下规定: 1.借记卡ATM 转账是指客户将资金通过自助终端(如ATM)从某一银行账户中转移至 另一账户或另一银行的账户的业务。 2.甲方通过ATM 办理转账业务目前仅支持境内人民币交易。 3.向他人账户每日每卡累计转出最高限额为5 万元。 4.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相关资料,并自行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借记卡转借他人使用或 自己使用不当、转入账户输入错误等带来的后果。 5.甲方通过ATM 办理转账业务,应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 6.甲方通过ATM 办理业务时应先自行查看ATM 设备,发现异常的,应慎重办理业务;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密码。 第十条 甲方申请开通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后,在签约限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无需跳转 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等步骤,可实现快速结算。客户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和网上银 行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并可在额度范围内进行限额修改。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并有责任妥善保管本人账户、密码、动态口令及证件号码、手机及手机号码、客户编号、终端设备信息等与本服务相关的用于标识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证书、口令、验证码、生物识别信息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操作均为甲方本人办理的交易,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交易信息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有确凿证据证明山东农信系统记录错误的除外),甲方认可乙方系统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甲方失去对上述信息的掌控并导致因此发生任何风险或资金损失的,甲方将自行承担后果与责任。 第十二条 账号信息因甲方主动泄露或因甲方遭受他人人身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您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甲方应对您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商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有关功能或甲方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2.甲方的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3.甲方的令牌、UK、证书等超期、损毁、锁定、密码忘记或遗失等,要及时办理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4.甲方输入错误密码、口令或其他认证信息超出乙方规定的次数,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要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5.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与手机号关联绑定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乙方将视 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保留对电子银行章程及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服务收取费用、调整收费标 准、调整服务内容的权利,且需通过网站或营业机构公告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第十七条 甲方因相关业务与乙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办理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注 销在乙方所有的服务项目,自最后一个服务项目正式注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如甲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需要乙方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者有其他相关的投诉意见,可拨打乙方7*24时客服电话0531-96668,或直接向乙方各营业网点进咨询或反映。除特殊情况外,乙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