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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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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

  2023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公务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泰山如意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法人机构(含各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针对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公务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金卡和白金卡;信息载体为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公务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公务卡的申请者本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公务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联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贷记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等。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透支取现/转账。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包括支出、收入、分期等全部交易,下同)计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以发卡银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银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一定比例的总和,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银行应与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八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含领用合约,下同)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领用合约等相关协议中各项条款。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业务需要,按本章程、公务卡领用合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删除和核实,发卡银行可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的如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二)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三)其他合法存有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本条所指的“有关单位”,包括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商业银行、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出于为其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与发卡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在卡片、账单制作寄送、礼品配送等业务中,处理申请人相关个人信息或申请人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有效期、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等。

  申请人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得联系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发卡银行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使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商业银行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发卡银行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发卡银行超出上述权限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发卡银行承担。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储存其个人信息。发卡银行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章程、领用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个人信息。

  第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给予其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卡种、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审批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人民币贷记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指定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668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公务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公务卡。因公务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公务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四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银行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存在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卡片到期,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交回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续。

  已过期的公务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可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公务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指定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公务卡时,发卡银行按照交易记账币种记入公务卡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如无交易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根据公务卡领用合约执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通过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在境外使用公务卡时,交易均计入其公务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银行卡组织及发卡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

  第十八条 申办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

  第十九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还款时,发卡银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照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公务卡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其中,调高信用额度的,需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额度管理将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公务卡销户申请30个自然日,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账款的追索权。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规、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互联网/通讯环境使用公务卡,并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及网上支付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0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申请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类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可选择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发卡银行核定的日利率计收利息,并按发卡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公务卡账户欠款。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银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及挂失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委托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个人结算账户自动扣款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用、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其卡片使用。

  (三)对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卡银行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利用账户参与电信诈骗活动情形;持卡人存在偷逃税款、赌博、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持卡人公务卡账户被用于上述用途;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或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暂停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已公示的外部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六)发卡银行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银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九)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发卡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十)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提供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发卡银行调整利率标准、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应通过网站公告、账单或短信等形式告知持卡人。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银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或费用。

  (三)持卡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银行或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账户功能受限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卡片、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五)持卡人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公务卡账户中扣收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公务卡透支应当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八)当公务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九)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公务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务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规定;在使用联名公务卡时,还应遵守联名卡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卡服务热线电话:400-88-96668。发卡银行公告方式: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相关栏目等。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法规规章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至少提前45日进行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公务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51日起正式实施,原《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2021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