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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字体: 】 2023年09月13日 点击:

尊敬的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全省农商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全省农商银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欠本欠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山东省除济宁市外其他各地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基点

     2.济宁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基点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再降低15基点,即相应期限LPR35基点

     3.山东省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非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基点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基点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35基点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全省农商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农商银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农商银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欠本或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全省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由农商银行进行审核。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农商银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农商银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山东农商银行“智e通”手机银行APP-登录-贷款-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相关材料。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线下渠道

     客户可通过“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搜索“全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查看全省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可到贷款所在农商银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栏目查询利率调整结果,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农商银行逐笔审核,客户可联系客户经理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温馨提示

     (一)优先推荐“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办理,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系统拥挤。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以外任何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所在农商银行或96668。

     感谢一直以来对农商银行的信赖与支持!

     附件:1.全省农商银行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服务电话.xls

           2.全省农商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问答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3年9月13

附件2

全省农商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问答

     一、问:我在某农商银行有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还未结清,请问是否可以进行利率调整?

     答: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您的贷款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是2023年8月31日前已经发放的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三是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或者您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四是贷款发放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时点所在城市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二、问:什么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首套住房贷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贷款发放时利率按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的贷款,另一种是贷款发放时是非首套住房贷款,但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的贷款。

     三、问:调整后,我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调整后,您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山东省各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具体利率调整幅度及规则以农商银行公告为准。

     四、问:办贷款时不是首套房贷,如何确认现在是不是?

     答:这个取决于当前实际住房情况是否已经符合您办理贷款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标准。如已符合,可以认定为首套房贷。

     例如,如果您贷款购买本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地区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此外,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当地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本次可以按首套执行。如果您仍无法确认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标准,您可咨询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五、问:我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能调到多少?

     答:目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基点确定的。按照人民银行通知,本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水平,在LPR上的加减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LPR,主要是调整加减基点。

     例如,假设您现在的贷款利率为5.1%、LPR为4.2%,那您的贷款利率就是按LPR加90个基点确定的,也就是4.2%加0.9%。若按有关规则,假设您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后执行的水平为LPR加0个基点,那本次您的利率就会下调90个基点,也就是您的贷款利率会从现在的5.1%,调整到4.2%。

     农商银行会在上述政策空间内,充分考虑百姓诉求,保障客户权益,进行调整,具体请以农商银行公告为准。

     六、问:什么是利率政策下限,如何查询?

     答:利率政策下限是指当地人民银行官方公示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您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官方网站查询。

     七、问:现在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贷”组合贷,能否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答:根据规定,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只针对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您的贷款是公积金贷款或是“公积金+商贷”组合贷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均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对于组合贷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八、问:如果个人住房贷款当前存在积欠本息或者为不良贷款,能否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答:针对符合调整范围但目前存在积欠本息情况的贷款,原则上暂不支持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需要您偿还积欠本息后再申请,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2023年9月25日(不含当日)前还清积欠本息且符合调整条件的贷款,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进行统一调整。2023年9月25日(含当日)至2023年10月25日(不含当日)期间还清积欠本息且符合调整条件的贷款,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统一调整。2023年10月25日(含当日)以后还清积欠本息的贷款,需要客户提出申请,经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整,具体以农商银行公告为准。

     九、问:2023年8月31日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利率水平?

     答:不可以,只针对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的。

     十、问: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调整贷款利率?

     答:不可以。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此次只降低存量首套房贷款利率。商业住房(含商住两用房)等非住宅型房屋也不属于此次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的范围。

     十一、问:我的贷款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答:农商银行高度重视此次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正在全力以赴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行准备工作,确保按人民银行要求于2023年9月25日起可提供服务,充分保障农商银行客户利益。后续进展将及时在农商银行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点等渠道公告,请您多多留意。如有疑问,您可咨询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十二、问: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申请调整是否额外收费?

     答:不收费。存量房屋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农商银行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收取费用,如有收费现象,客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十三、问:对于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前已经支付的高于调整后利率水平的房贷利息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返还?

     答:不可以。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在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前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会向客户返还。

     十四、问: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固定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房贷利率怎么调整?

     答:由于本次调整的是存量房贷利率在LPR上的加减基点,因此,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固定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房贷款,应先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之后,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水平。

     十五、问:公告及上述提到“执行LPR定价”的LPR是什么?

     答: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的英文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金融机构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LPR,现行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如2023年8月21日公布,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

     十六、问:本次利率调整所讲的加减基点值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形成,对应您当前贷款定价表现为:LPR加/减X个基点(每年X月X日重新定价)。2023年8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为4.2%,如银行给您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4%,即LPR加20个基点,20个基点就是加基点值;如银行给您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0%,即LPR减20个基点,那么20个基点就是减基点值。

     十七、问: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会涉及LPR调整吗?

     答:不会。采取LPR定价方式的贷款利率,由LPR和加减基点值形成,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调整的不是LPR,而是加减基点值,如从LPR加基点调整至LPR不加基点值(即LPR),因为LPR还是以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所以您的具体LPR值仅在贷款重定价日可能发生变化。 

     十八、问:“二套转首套”房贷利率调整需要向银行申请利率调整吗?

     答:“二套转首套”房贷利率调整需要您主动向农商银行发起申请,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进行调整。您可以在2023年9月25日(含当日)-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集中申请期内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符合首套房贷款标准的佐证材料,农商银行将对调整申请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并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统一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的客户,农商银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笔进行调整  

     十九、问:“二套转首套”房贷为什么不能和首套房贷一样直接调整?

     答:由于“因城施策”原因,各城市二套房认定的情形复杂多样,无法通过银行系统直接识别。需要您向农商银行提供首套房贷款相关佐证资料,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二十、问:客户具体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答:1.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农商银行将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

     2.对于“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客户和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客户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农商银行审核后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调整贷款利率。

     线上渠道手机银行具体办理路径为:山东农商银行“智e通”手机银行APP-登录-贷款-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线下渠道为网点服务,具体办理路径为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搜索“全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查看全省农商银行联系方式贷款所在农商银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