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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2023版)
 【字体: 】 2023年03月17日 点击:

  山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2023版

  

  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泰山如意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发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合约: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查询甲方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留存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用于资信调查、额度审批、贷后管理、异议处理等公务卡相关业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保管措施。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整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五、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公务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乙方公开披露的公务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六、甲方收到公务卡后,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卡片,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公务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网上服务平台等渠道的身份确认;交易密码适用于公务卡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

  八、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甲方在乙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K、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

  甲方通过指定途径激活公务卡后,该卡可支持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甲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的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十、为保证公务卡账户安全,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公务卡:

  (一)妥善保管公务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公务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

  (二)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等)、乙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不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方不得将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四)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公务卡。

  (五)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六)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公务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等。除另有约定外,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公务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0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交易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及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三)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四)公务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五)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乙方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六)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公务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七)甲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甲方的欠款。

  十三、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财政报销查询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十四、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电子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如发生盗刷等情况,甲方应及时通过电话客服、网点等渠道向乙方申请账户止付,乙方将采取措施协助甲方处理。

  十五、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乙方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十六、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权随时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偷逃税款、赌博、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持卡人公务卡账户被用于上述用途;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或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八、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九、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二十、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账户余额变动时,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短信提醒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风险,乙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公务卡业务和提供公务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乙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服务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将相关信息披露给乙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三、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8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3)甲方未在公务卡签名条签名;(4)甲方将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5)甲方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号、密码、短信验证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6)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等其他甲方具有重大故意或过失的情形。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四、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制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无法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二十、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如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二十、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二十、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二十九、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十、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8。乙方公告方式为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站。

  三十、公务卡申请表和公务卡章程是本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公务卡章程》、各发卡银行公务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三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所有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